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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不同于合同,开发商系欺诈

俗话说得好“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有些人的金钱观扭曲,往往会作出损人利己的事。西安市的刘某和当地一家开放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购商品房房屋用途为“其他”,并非合同约定的“成套住宅”,为此要多付契税,刘某才发现自己被开发商所骗。成都房产律师表示合同中一方存在欺诈的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权利。
2014年市民刘某在西安一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73平方米的精装商品房,共花费253.4万元。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三条关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商品房用途为“成套住宅”。2017年5月,刘某为此套房屋办理房产契税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要比普通“成套住宅”多缴纳一半的契税。心有疑惑的刘某在咨询后得知,因为自己的房屋用途为“其他”,所以要缴纳高于“成套住宅”一半的契税。刘某惊觉受骗,因为此前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该套房屋的用途为“成套住宅”。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刘某认为开发商涉嫌隐瞒真实情况销售商品房,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随即向辖区内的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请求工商部门对开发商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该小区有4套住宅不得作为住宅销售和使用。同时,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提供的资料证明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显示,该4套房产的房屋用途为“其他”。该小区开发商在明知该4套房产的房屋用途为“其他”的情况下,却一直隐瞒真实情况,仍然以“成套住宅”进行销售,先后将这4套房产分别出售给刘某等4位消费者,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4套房产的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其行为属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误导消费,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成都房产律师分析:合同欺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使合同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合同欺诈并且危害国家利益的,则该合同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或者下列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其中第二款规定: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成都房产律师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的了解,尤其是房屋这类重要标的物的买卖,要明确合同中的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思表示,否则很容易让另一方有机可乘,多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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